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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一、稅捐債權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第 1 項)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
普通債權。(第 2 項)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
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
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第 1 項的稅捐,是指除第 2 項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以外的其他稅捐,例如所得稅、
遺產稅、贈與稅、關稅等,這些稅捐僅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劣
於抵押債權。以上這些稅捐,只有土地增值稅銀行於貸放時可
以計算出已發生者,並於估價時予以扣除,其他將來可能發生
者,當無法預扣,至於已經欠稅者,則影響債信,不宜貸放。
二、強制執行程序所產生的費用
當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時,執行費用及共益費用均優先於
抵押債權 (強制執行法 28、29)。所謂「共益費用」,即除執
行費用以外,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例如向稅
捐稽徵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假扣押費用、代位辦理繼
承登記代繳的遺產稅及規費等,因對其他債權人皆有利,故可
列為共益費用優先受償。
三、破產、清算及重整程序中產生的債權
債務人若被法院宣告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
清算,或進入公司重整程序,則破產財團費用、清算財團費用
及重整債務 (重整程序中產生的債務) 等,債權人均享有比抵
押權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法 97、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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