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12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一般民眾提供其不動產 (房屋及土地) 設定抵押權向銀行
借款,是將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設定抵押權,但近年來由
於房價上漲,都會地區漸漸出現「地上權房屋」,即購買者僅
擁有房屋所有權,並無土地所有權,但擁有土地的地上權,這
種房屋比起一般有土地產權的房屋,價格相對便宜,可以減輕
購屋者的負擔。但地上權有一定的期限,且地上權人必須按期
繳交租金,可謂利弊參半。
至於何謂地上權?地上權能設定抵押權嗎?民法第 832 條規
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它是一種使用收益的物權
(用益物權),同時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
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因此,地上權也可以設定抵押
權,但必須與房屋一同設定,不得分離 (民法 838);若屬於公寓
大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寓
大廈)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
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但一般人仍普遍存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地上權房屋
雖有房價較便宜的優勢,但設定抵押權時,擔保力自然就劣於
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房屋,可以獲得的貸款額度亦相對較低,銀
行的接受度如何?仍須視各銀行的授信策略而定。實務上,有
些土地開發案,土地所有權仍屬政府所有,開發者獲得 50 至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