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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一般民眾提供其不動產 (房屋及土地)  設定抵押權向銀行
                              借款,是將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設定抵押權,但近年來由

                              於房價上漲,都會地區漸漸出現「地上權房屋」,即購買者僅
                              擁有房屋所有權,並無土地所有權,但擁有土地的地上權,這

                              種房屋比起一般有土地產權的房屋,價格相對便宜,可以減輕
                              購屋者的負擔。但地上權有一定的期限,且地上權人必須按期

                              繳交租金,可謂利弊參半。
                                  至於何謂地上權?地上權能設定抵押權嗎?民法第 832 條規
                              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它是一種使用收益的物權
                              (用益物權),同時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

                              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因此,地上權也可以設定抵押
                              權,但必須與房屋一同設定,不得分離 (民法 838);若屬於公寓

                              大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寓
                              大廈)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

                              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但一般人仍普遍存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地上權房屋

                              雖有房價較便宜的優勢,但設定抵押權時,擔保力自然就劣於
                              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房屋,可以獲得的貸款額度亦相對較低,銀

                              行的接受度如何?仍須視各銀行的授信策略而定。實務上,有
                              些土地開發案,土地所有權仍屬政府所有,開發者獲得 50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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