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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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70 年的地上權,興建大樓或商場後,將建物所有權及土地地

                                上權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團融資的大型聯貸案,則不在少數。目
                                前住宅型的地上權房屋,形形色色,有些甚至只有使用權,連

                                地上權都闕如,欲獲得銀行擔保借款,更加困難,有關機構及
                                學界、業界,正在研議相關問題。











                                    「質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民法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
                                與權利質權。所謂動產質權,即:「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

                                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
                                受償之權。」(民法 884),且動產質權的設定,因供擔保的動

                                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民法 885),可見將動產移交債
                                權人占有 (保管),是質權成立的重要因素,若質權人將質物返

                                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質權將會消滅 (民法 897)。在銀
                                行實務上,鮮少有客戶將動產設質給銀行充當借款的擔保,因
                                為該動產必須交由銀行保管,無法自己使用,例如若將汽車設

                                定質權給銀行,汽車必須交由銀行占有,則購車即失去意義。
                                有鑒於此,方有「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誕生,提供無須移轉占

                                有的動產擔保方式 (請參閱第四章)。
                                    所謂「權利質權」,即:「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

                                標的物之質權」(民法 900),例如以存款債權、工程款債權或
                                應收帳款債權為標的所設定的質權,或以有價證券為標的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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