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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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所謂法定孳息,係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

                                收益 (民法 69),如股票孳生的股利及股息,亦屬法定孳息。
                                依民法第 889 條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當存款或股票設定質權之後,
                                雙方若無特別約定,存款的利息以及股票的股利、股息,唯有

                                質權人有權領取,通常在質權設定文件上會有法定孳息領取人
                                的約定條款,若未約定,也唯有質權人可以領取,倘出質人要
                                求領取法定孳息,則必須獲得質權人同意。

                                    在某些以上市櫃股票設質為擔保的授信案件,每年到了除
                                權息旺季,因有些股票的股利及股息頗為豐碩,出質人 (借款

                                人)  往往會向銀行提出領取股利股息的要求,此時銀行應評
                                估,由出質人領取股利股息後,依除權息後的股價計算,股票

                                的擔保率是否仍足夠,作為准駁的依據,若准其領取,致擔保
                                品數量產生變化時,通常須依循授信條件變更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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