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19

第三章│民法



                                一、配偶的血親,例如:公婆、岳父母、夫或妻的兄弟姊妹

                                等;二、血親的配偶,例如:姊夫、兄嫂、嬸、姑丈、舅媽
                                等;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妯娌 (夫的兄弟的配偶)、

                                連襟 (妻的姊妹的配偶)  等 (民法 969)。姻親關係會因離婚而
                                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民法 971),血親屬於血緣關係,永

                                不消滅。
                                    血親親等的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

                                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
                                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的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 968)。例如父母為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兄弟姊妹為二親

                                等的旁系血親 (從己身數至父母,再從父母數至兄弟姊妹),
                                伯、叔為三親等的旁系血親 (從己身數至祖父母,再從祖父母

                                數至伯、叔)。
                                    姻親因為與配偶有關聯,故姻親親等的計算,依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一、血親之配
                                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

                                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
                                等。」舉例說明:一、姊夫為血親的配偶,即從其配偶 (姊姊)

                                的親系及親等,為二親等的旁系姻親;二、公婆與岳父母均為
                                配偶的一親等直系血親,故己身與公婆或岳父母為一親等的直

                                系姻親;三、連襟為妻的姊夫或妹夫,因妻與其姊夫或妹夫的
                                關係為二親等的旁系姻親,故己身與連襟亦為二親等的旁系姻
                                親。依上述原則推算,親系及親等應不難理解。



                                                                                              10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