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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銀行的客戶成千上萬,難免會遇到自然人客戶死亡的情
況,故有必要瞭解繼承的規定,以利處理相關事件。繼承,因
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 1147),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1148)。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民法
1151),公同共有的財產,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行使權利,不
得單獨行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民法
1138)。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有相互繼承的權利,會依上開順
序與優先之繼承人共同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
為先 (民法 1139),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
被繼承人的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由該長子的子女取代其
地位,繼承其應繼分,稱為「代位繼承」。
有關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當配偶
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為繼承時,其應繼
分與他繼承人平均;配偶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
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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