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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銀行的客戶成千上萬,難免會遇到自然人客戶死亡的情

                              況,故有必要瞭解繼承的規定,以利處理相關事件。繼承,因
                              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 1147),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

                              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1148)。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民法
                              1151),公同共有的財產,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行使權利,不
                              得單獨行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民法

                              1138)。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有相互繼承的權利,會依上開順
                              序與優先之繼承人共同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

                              為先 (民法 1139),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

                              被繼承人的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由該長子的子女取代其
                              地位,繼承其應繼分,稱為「代位繼承」。
                                  有關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規定,當配偶

                              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為繼承時,其應繼

                              分與他繼承人平均;配偶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

                              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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