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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序。如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後,倘有剩餘,應歸屬於國庫 (民法 1185)。
                                  銀行若是授信案件的債權人,當債務人死亡而無人承認繼

                              承時,即屬於利害關係人,得依上開程序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
                              理人,倘被繼承人尚有遺產,應以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進行債
                              權的追償。










                                  銀行辦理存匯業務時,若遇存款人死亡,其繼承人應如何

                              繼承存款?經前三題的說明,讀者對於繼承的規定應有所瞭
                              解。存款契約在民法上稱為「消費寄託契約」,屬於得繼承的

                              財產權,從存款人死亡時起,即產生繼承效力,繼承人若有數
                              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存款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

                              1151),公同共有的財產,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行使權利,不
                              得單獨行使,故欲領取存款,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領取,繼承
                              人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繼承關係,如繼承系統表、戶口名

                              簿、戶籍謄本及繼承人身分證等,並應檢附繳清遺產稅或免稅
                              的證明 (存款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者免附),若繼承人中

                              有人無法親自到場者,得委託其他繼承人或第三人代理,但應
                              出具委託書或授權書,銀行並應確認委任或授權的真實性,以

                              及代理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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