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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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序。如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後,倘有剩餘,應歸屬於國庫 (民法 1185)。
銀行若是授信案件的債權人,當債務人死亡而無人承認繼
承時,即屬於利害關係人,得依上開程序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
理人,倘被繼承人尚有遺產,應以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進行債
權的追償。
銀行辦理存匯業務時,若遇存款人死亡,其繼承人應如何
繼承存款?經前三題的說明,讀者對於繼承的規定應有所瞭
解。存款契約在民法上稱為「消費寄託契約」,屬於得繼承的
財產權,從存款人死亡時起,即產生繼承效力,繼承人若有數
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存款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
1151),公同共有的財產,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行使權利,不
得單獨行使,故欲領取存款,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領取,繼承
人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繼承關係,如繼承系統表、戶口名
簿、戶籍謄本及繼承人身分證等,並應檢附繳清遺產稅或免稅
的證明 (存款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者免附),若繼承人中
有人無法親自到場者,得委託其他繼承人或第三人代理,但應
出具委託書或授權書,銀行並應確認委任或授權的真實性,以
及代理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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