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18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在許多法律條文裡,經常看到有關親屬的規定,用以規範
                              關係人的範圍,或限制利害關係人的交易,例如銀行法對於同

                              一關係人授信的限制,規定同一關係人的範圍包括本人、配偶
                              及二親等以內的血親 (銀行法 33-3);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的

                              限制,規定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職員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二親等以內姻親,屬於利害關係人 (銀行法 33-1)。另

                              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
                              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諸
                              如此類的法律不勝枚舉,因此對親屬的範圍及親等的計算,必

                              須充分瞭解,否則這些法令將無從遵循。
                                  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血親及姻親,配偶的定義毋庸解

                              釋,血親則分為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二種,依民法第 967 條規
                              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

                              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己
                              身所從出者,如父母、祖父母及曾祖父母,又稱為直系血親

                              「尊親屬」;從己身所出者,如子女及孫子女等,又稱為直系
                              血親「卑親屬」。與己身出於同源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

                              伯、叔、姨、舅及堂 (表)  兄弟姊妹等,均與己身出自同一來
                              源,即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在法律上,祖父母並無
                              「內」、「外」之分,均為直系血親,地位相同。

                                  至於姻親,則是因婚姻關係而形成的親屬,分為三種:

                       10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