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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定的質權,例如股票、公債、可轉讓定期存單、受益憑證、公

                              司債及票據等。權利質權的設定應以書面 (民法 904),並應依
                              關於其權利讓與的規定為之 (民法 902),簡言之,將上述債權

                              設質,等同於將債權轉讓給質權人,因此債權轉讓有關的規
                              定,例如應通知該債權的債務人,應將債權的書證交付質權人
                              等,均適用於權利質權。

                                  銀行授信實務上,以質權為擔保者,大部分屬於權利質

                              權,以動產為擔保者,例如車輛或機器設備等,則多以「動產
                              擔保交易」的方式提供擔保。另外,質權也可以設定「最高限
                              額質權」,其法理準用不動產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規定

                              (民法 899-1)。










                                  存款是存款人對於銀行的債權,以存款債權設質,即屬於
                              權利質權,然而依民法第 900 條規定,可以設質的債權必須是
                              「可讓與之債權」(參閱前一題說明),若法律上禁止讓與,或

                              契約上禁止讓與,基本上都無法設定質權。銀行的各種存款,
                              無論活期或定期存款,在存款契約或存摺、存單上,皆有「本

                              存款非經本行同意不得轉讓或設質」或類似的約定,因此存款
                              屬於「約定不可讓與之債權」,依上開規定,理論上應不得設

                              定質權。但實務上,存款設質卻是非常普遍,設質給存款銀行
                              者有之,例如客戶辦理存單質借,或將存款設質作為融資的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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