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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民法第 881 條之 2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
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
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
額範圍者,亦同。」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確定擔保的債權,其
約定的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連同本金合併計算,只有在最
高限額範圍內,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
部分,僅為普通債權,非優先債權。例如:設定最高限額
1,000 萬元的抵押權,如債務人目前積欠抵押權人借款本金
950 萬元、利息 80 萬元、違約金 20 萬元及費用 10 萬元,總
計 1,060 萬元,則抵押權人最多依法可優先受償的債權金額為
1,000 萬元,另外超過的 60 萬元,屬於普通債權。因此,目前
銀行實務上在設定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其限額會按照授
信額度外加二成來設定,即授信額度的 1.2 倍,若授信額度
1,000 萬元,最高限額應設定為 1,200 萬元,這是多年來銀行
業的不成文慣例,法律上並未規定或限制可加成數,只要雙方
當事人同意,合理且適當即可。
普通抵押權無最高限額,通常普通抵押權所登記的「擔保債
權總金額」,係指債權原本 (本金),因抵押權除擔保本金之外,
尚可擔保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等 (民法
861),故約定的利率若很高,多年下來不斷累積的利息及違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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