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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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授信契約書中,大多有「合意管轄」的約定,亦即銀行與客戶
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某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通常係約定以銀行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以求訴訟
上的便利,但合意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有關專屬管轄的規
定,小額訴訟程序若一方為商人,亦不適用合意管轄規定。
參、言詞辯論
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在第一、二審為事實審,必須進行言詞
辯論,第三審為法律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於言詞辯論期
日,銀行的訴訟代理人事前必須充分瞭解案情及法律關係,並
應具備足夠的法律常識,對於法官的訊問及被告的答辯方足以
應付。若被告經合法送達而未到庭 (包括因送達處所不明而聲
請公示送達),於開庭審理時即得聲請依原告的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肆、訴訟上之和解及調解
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若經法官勸諭而達成和解,其和解筆
錄具有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至於調解,係於起訴前,依民事
訴訟法規定,在法院所進行的調解程序,調解成立時,調解筆
錄亦有確定判決效力。上開和解或調解筆,均得為執行名義,
但雙方當事人私下所達成的和解契約則無此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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