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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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的效力,係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修正前,支付命令確
定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此一規定已施行逾 80 年,但
由於近年來有不法之徒以支付命令為犯罪工具,不諳法律者因
此無端受強制執行,立法院乃順應民情,提案修改為支付命令
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且另增訂支付命令聲請人對請求事
項應盡「釋明」之責 (民訴 511)。
貳、就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俗稱「本票裁定」,亦屬
簡便而節省費用的取得執行名義方式,但僅限於對本票發票人
聲請,且目前授信案件另簽發本票已有所限制,請參閱第七章
票據法第 112 題有關說明,茲不贅述。
壹、起訴
銀行對債務人起訴的目的,在獲得勝訴判決,以取得執行
名義,若有假扣押在先,並可憑確定判決取回提存物。起訴必
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 (連同證物),依法院所訂期日派員擔
任訴訟代理人,出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聽候法院判決。訴
訟兩造當事人 (原告及被告) 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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