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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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銀行授信債權催收有關規定及程序
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 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逾越上
開期限參與分配,僅能就分配後之餘額受償。經參與分配後,
除 有 優 先 權 的 債 權 (如 土 地 增 值 稅 、 地 價 稅 、 房 屋 稅 、 執 行
費、共益費用、抵押債權…等) 得優先分配之外,其餘普通債
權則按債權數額比例分配之。
參 與 分 配 須 有 執 行 名 義 , 聲 明 時 應 檢 附 該 執 行 名 義 正 本
(如判決書、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但銀行的不動產抵
押物經他人聲請查封拍賣時,不論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均應
具狀聲明參與分配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聲明參與分配無須執
行名義,僅須檢附債權及抵押權證明文件,若未聲明,抵押權
於拍賣後有被塗銷的風險。
肆、強制執行後債權仍無法受償的處置
債權人經強制執行程序後,若債權仍無法全部受償,法院
應發給「債權憑證」,嗣後如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時,可隨時憑以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 27)。聲請強制執
行為債權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一,在取得債權憑證之後,消滅
時效將重行起算,銀行催收程序通常至此告一段落,惟仍應注
意消滅時效的控管,適時再為中斷時效的措施,如此,債權將
持續存在,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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