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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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銀行授信債權催收有關規定及程序





                                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               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逾越上
                                開期限參與分配,僅能就分配後之餘額受償。經參與分配後,

                                除  有  優  先  權  的  債  權  (如  土  地  增  值  稅  、  地  價  稅  、  房  屋  稅  、  執  行
                                費、共益費用、抵押債權…等)                得優先分配之外,其餘普通債

                                權則按債權數額比例分配之。
                                    參  與  分  配  須  有  執  行  名  義  ,  聲  明  時  應  檢  附  該  執  行  名  義  正  本
                                (如判決書、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但銀行的不動產抵

                                押物經他人聲請查封拍賣時,不論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均應
                                具狀聲明參與分配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聲明參與分配無須執

                                行名義,僅須檢附債權及抵押權證明文件,若未聲明,抵押權
                                於拍賣後有被塗銷的風險。



                                肆、強制執行後債權仍無法受償的處置

                                    債權人經強制執行程序後,若債權仍無法全部受償,法院

                                應發給「債權憑證」,嗣後如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時,可隨時憑以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 27)。聲請強制執

                                行為債權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一,在取得債權憑證之後,消滅
                                時效將重行起算,銀行催收程序通常至此告一段落,惟仍應注

                                意消滅時效的控管,適時再為中斷時效的措施,如此,債權將
                                持續存在,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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