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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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銀行授信債權催收有關規定及程序



                                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法院審理後,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並公告相關事宜,包括裁定內容、管理人名稱、申報債權
                                期間及不申報的失權效果等。清算過程在法院的監督下,以清

                                算管理人為執行者,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進行債務人財產的管
                                理及分配,債權銀行應依限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但銀

                                行的債權若有抵押權或質權為擔保者,享有「別除權」,得不
                                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債清條例 112),並以行使別除權後未

                                能受清償的債權,加入清算債權行使其權利,與破產程序相
                                同。當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免責裁定對於已申報及未申

                                報的債權人均有效力,但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共同債務
                                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第三人的權利 (債清條例 132、

                                137)。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復權,恢復其清
                                算期間所喪失的權利。但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

                                內,若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
                                責者,法院得撤銷免責裁定 (債清條例 139);另外,若債務人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犯債清條例所規定的
                                罪,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其復權裁定 (債清條例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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