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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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法,惟仍有一般共通的基本原則,列述如下:
一、應釐清客戶的訴求內容,並查明事實的真相。
二、應檢查銀行作業程序有無缺失,有無違反法令。
三、應諮詢法律相關部門或法律顧問,並事先取得內部處理方
向的共識。
四、應與申訴人洽談及協商,如達成協議,應儘可能簽訂書面
和解契約。
五、應把握處理時效 (申訴案件應追蹤控管)。
交易糾紛經銀行與客戶溝通、協談之後,雙方若能達成共
識,獲得解決方案,固屬圓滿;若彼此各不相讓,勢須仰賴公
正第三者居間協調,或由法定機關進行調處、調解、仲裁、評
議或裁判,茲依目前銀行客戶可能向第三者尋求解決的各種管
道,說明其法律效力:
一、向金融主管機關 (金管會) 申訴
金管會對於銀行與客戶間的私權爭執,並無裁決權,故金
管會如接獲民眾申訴,將依例函請受訴銀行辦理,並請銀行將
處理結果函覆金管會,俾從中監督銀行的處理情形,如發現受
訴案件有違反銀行法令之虞時,則本其權責依法處理,若糾紛
對金融秩序產生影響,則會介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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