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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法,惟仍有一般共通的基本原則,列述如下:

                              一、應釐清客戶的訴求內容,並查明事實的真相。
                              二、應檢查銀行作業程序有無缺失,有無違反法令。

                              三、應諮詢法律相關部門或法律顧問,並事先取得內部處理方
                                  向的共識。

                              四、應與申訴人洽談及協商,如達成協議,應儘可能簽訂書面
                                  和解契約。
                              五、應把握處理時效 (申訴案件應追蹤控管)。










                                  交易糾紛經銀行與客戶溝通、協談之後,雙方若能達成共

                              識,獲得解決方案,固屬圓滿;若彼此各不相讓,勢須仰賴公
                              正第三者居間協調,或由法定機關進行調處、調解、仲裁、評

                              議或裁判,茲依目前銀行客戶可能向第三者尋求解決的各種管
                              道,說明其法律效力:

                              一、向金融主管機關 (金管會)  申訴

                                  金管會對於銀行與客戶間的私權爭執,並無裁決權,故金

                              管會如接獲民眾申訴,將依例函請受訴銀行辦理,並請銀行將
                              處理結果函覆金管會,俾從中監督銀行的處理情形,如發現受

                              訴案件有違反銀行法令之虞時,則本其權責依法處理,若糾紛
                              對金融秩序產生影響,則會介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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