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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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七、向法院起訴訟 (民事或刑事)
交易糾紛經過銀行處理,或透過上述各種程序調處後,若
無具體結果,最後不得已唯有訴諸法院,民事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起訴,涉及刑責部分,被害人得提出刑事告訴,或提起刑事
自訴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判。
雖然與客戶有契約關係者為銀行 (法人),但客戶對銀行職
員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者,亦時有所聞。對行員提起民事訴
訟,大多以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銀行與行員負連帶
責任 (民法 188);至於對行員提起刑事訴訟者,則是主張行員
有犯罪行為,要求司法機關究責,同時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以期獲得賠償。無論何種訴訟程序,受訴行員於應
訴前均應充分準備,請法務部門或顧問律師協助、指導,並視
案情研議是否委任律師辦理。若自行出庭應訊,除上述準備工
作之外,應依法院通知時間準時出庭,且在筆錄上簽名之前,
應仔細核對有無誤寫,若言詞陳述有所不足,應再以書狀補
充。
銀行人員因職務涉訟時,如經初步研判,行員並無明顯的
故意或過失,則銀行應協助其處理,故內部必須訂定輔助訴訟
的相關辦法,規定輔助的條件,以及相關費用支出的原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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