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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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交易糾紛的處理及預防









                                壹、交易糾紛的原因及訴求型態


                                    依銀行法第 3 條規定,銀行得經營的業務多達二十餘種,
                                每一種業務又有諸多不同產品與組合,加上銀行尚可兼營信託

                                業務、銷售保險商品等,這些業務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也由
                                於交易頻繁,故糾紛在所難免。糾紛的形成原因,不外下列數

                                種:一、銀行人員服務欠周;二、簽約手續有瑕疵;三、銀行
                                作業錯誤;四、契約內容不符法令;五、客戶與銀行認知有差

                                距;六、客戶取得資訊不足或溝通不良;七、客戶申請事項未
                                獲銀行同意;八、客戶遇重大事故遭受鉅額損失。

                                    再進一步分析交易糾紛的訴求態樣,可歸納如下:一、要
                                求改善服務品質;二、要求更正錯誤或恢復原狀;三、要求減

                                少給付;四、要求銀行為一定作為;五、要求銀行或行員賠償
                                損害;六、要求行員負刑事責任;七、要求主管機關追究銀行
                                行政責任。

                                    以上各種糾紛及訴求,除因銀行服務欠周要求改善服務品
                                質之外,其餘大多與法律有關,必須依據相關法律判斷對錯與

                                責任,甚至要進行各種法律程序。


                                貳、交易糾紛的處理原則


                                    交易糾紛的原因、態樣各有不同,本無一成不變的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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