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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定範圍以外的自然人。債清條例的更生程序,近似於公司重整

                              的精神;清算程序則與破產程序雷同。

                              二、更生程序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 千 2 百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 (債清條例 42)。聲請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受理後,應即選任監督人及

                              決定申報債權的期間並公告之,爾後,在法院及監督人的監督

                              下進行各項程序。當債務人收受法院或監督人交付的債權表
                              後,應於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債清條例 53),債權人
                              會議於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過半數的同意,而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債清條例 59)。更生方案

                              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的裁定,反之,若未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或法院為不認可的裁定,則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 (債清條例 61)。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
                              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的債

                              權,均視為消滅 (債清條例 73)。若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
                              人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債清條例 74)。

                              三、清算程序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聲請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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