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239

第十二章│銀行授信債權催收有關規定及程序



                                決後 20 日內聲明上訴,若敗訴的一方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判決即告確定。
                                    我國訴訟程序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通常訴訟程序均可上

                                訴至三審 (最高法院),但因財產權涉訟,若上訴利益不逾新臺
                                幣 150 萬元者 (金額由司法院訂定),不得上訴至三審 (民訴

                                466)。另外,簡易訴訟程序有特殊規定,銀行授信債權適用簡
                                易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二,一為請求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

                                案件,一為請求清償票據欠款的案件 (無金額限制;民訴
                                427)。對於地方法院簡易法庭所為的一審判決如有不服,得上
                                訴二審,惟二審是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對於二審的判決原

                                則上不得再上訴,判決因而確定。但上訴利益逾新臺幣 150 萬
                                元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經原審法院核准,仍得上訴最高法

                                院,因未經過高等法院審理,故稱為「飛躍上訴」。若訴訟標
                                的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此種程序更為簡易,且書狀格式化,但上訴條件嚴格 (必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目的在速審速決。民事訴訟採當事人

                                進行主義,故銀行為原告而起訴時,對於所請求的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未盡舉證之責即可能受敗訴判決。


                                貳、管轄法院


                                    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採「以原就被」

                                原則,亦即起訴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
                                提起,請求償還票款案件,得向付款地的法院起訴。惟銀行的


                                                                                              22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