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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假扣押及假處分為訴訟上的保全程序,所謂「假扣押」係

                              為保全金錢上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 (民訴 522),而「假
                              處分」則係為保全金錢以外的請求 (民訴 532)。銀行的授信債

                              權多屬金錢請求,故以辦理假扣押居多。假扣押的目的在於防
                              止債務人脫產或設定負擔,使債權人在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前,

                              得迅速查封或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銀行仍須取得
                              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方得拍賣或執行經假扣押的
                              標的物。但假扣押的聲請非可任意為之,債權人必須釋明債權

                              情形及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通常債權人是以向法
                              院提供擔保,以代替釋明,擔保的種類有現金或有價證券 (如

                              公債、可轉讓定期存單或股票),由法院裁定,提供擔保的金
                              額或價額約為請求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

                              扣押,並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之後,始得實施假扣押,
                              查封或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爾後,如符合取回提存物的要件,

                              應即向提存所請求取回 (取回提存物的方式,請參考民訴
                              104、提存法 18)。

                                  至於假處分,在某些情況也會使用,例如債務人為脫產,
                              將其財產贈與他人,則銀行 (債權人)  得依民法 244 條規定行

                              使撤銷權,提起訴訟將其贈與行為撤銷,但訴訟很費時,為使
                              其財產不至於再移轉他人,造成撤銷權無法行使,即有必要聲
                              請假處分,禁止其移轉。假處分的程序與假扣押相同,須聲請

                              裁定並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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