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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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銀行授信債權催收有關規定及程序



                                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處

                                理辦法 1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呆帳時,應即查明授信有
                                無依據法令及銀行規章辦理,如經查明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

                                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銀行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
                                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處理辦法 15)。

                                轉銷呆帳後,銀行的債權並未消滅,仍應列帳繼續催收,並注
                                意債權的消滅時效,適時予以中斷。










                                    授信逾期後,如發現債務人在本行有存款,即應行使抵銷
                                權,抵銷其存款。所謂「抵銷」,指二人互相負有債務,且給

                                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人皆得以自己的債務與他方
                                的債務互相抵銷 (民法 334)。存款是客戶對於銀行的金錢債權

                                (支票存款並具有委任關係),授信是銀行對客戶的金錢債權,
                                故銀行得就該項存款主張抵銷,以抵償其債務。惟抵銷的要件
                                之一,必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客戶的存款在未終止契約之

                                前,定期性存款在未到期之前,銀行並無返還存款的義務,亦
                                即尚未屆清償期,故銀行通常須要先行或同時終止存款契約,

                                使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始符合適於抵銷的狀態 (抵銷適
                                狀)。因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民法 335),故銀行行

                                使抵銷權時,須以書面通知被抵銷的債務人,表明抵銷的意
                                旨,並以副本通知其他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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