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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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銀行授信債權催收有關規定及程序










                                    銀行對授信債權的催收及事後管理,係以「銀行資產評估
                                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

                                「處理辦法」)  為主要依據。各銀行對於不良授信債權的處
                                理,有由各營業單位自行催理,亦有集中由專責部門處理者,
                                例如成立逾放處理中心或債權管理部 (處)。



                                壹、逾期放款


                                    所謂「逾期放款」,指授信案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
                                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

                                分擔保品者 (處理辦法 7)。換言之,逾期放款係指已經逾清償
                                期的放款,故其授信的會計科目並未改變,而逾期三個月只是
                                列報的標準而已。



                                貳、催收款


                                    所謂「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的各項放款及其他
                                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從原授信科

                                目轉入催收款科目 (處理辦法 8)。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
                                對內應停止計息,但對於債務人,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
                                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

                                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的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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