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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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銀行授信債權催收有關規定及程序
銀行對授信債權的催收及事後管理,係以「銀行資產評估
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
「處理辦法」) 為主要依據。各銀行對於不良授信債權的處
理,有由各營業單位自行催理,亦有集中由專責部門處理者,
例如成立逾放處理中心或債權管理部 (處)。
壹、逾期放款
所謂「逾期放款」,指授信案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
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
分擔保品者 (處理辦法 7)。換言之,逾期放款係指已經逾清償
期的放款,故其授信的會計科目並未改變,而逾期三個月只是
列報的標準而已。
貳、催收款
所謂「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的各項放款及其他
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從原授信科
目轉入催收款科目 (處理辦法 8)。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
對內應停止計息,但對於債務人,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
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
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的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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