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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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託受益權等)。調查財產的方式,可就貸放時客戶所填個人資
料或銀行的徵信資料中清查,或至債務人目前居住所瞭解、打
聽,或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稅
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課稅資料 (財產)。
參、催收的法律程序
經過調查債務,如發現債務人在本行有存款,即應行使抵
銷權,抵銷其存款,若查出有擔保品以外的財產,應立即向法
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接著,有擔保品者,應進行處分
擔保品的程序,例如聲請拍賣不動產抵押物、對動產抵押物
(如車輛或機器設備) 實行占有及拍賣、或就權利質權標的物
(如存款、有價證券或其他債權) 依法行使質權。若授信債權無
擔保品,或擔保品不足清償,或經過假扣押程序者,通常尚須
以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就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方式
取得執行名義,以便進行強制執行、拍賣假扣押的財產、取回
提存物,或於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換發債權憑證,以利將來的
執行。為辦理催收各種法律程序,銀行員對於民法、動產擔保
交易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提存法、強制執行法、破
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有相當程度的瞭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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