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225
第十一章│洗錢防制法
二、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
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
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三、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
票據 (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購可轉讓定
期存單、旅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
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四、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
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
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
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
營業性質無關者。
五、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
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
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
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六、其他符合各機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
易,經機構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
銀行人員在依洗錢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處理時,對於申報資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