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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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基金間的交

                                        易,或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等。(申報辦法
                                        5)

                                  (三)  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
                                        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非個人帳戶,經金

                                        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
                                        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於10日內無反對意見,
                                        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申報辦法5)










                                  銀行對疑似洗錢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
                              證,並自發現之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由總行

                              (總公司)  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向法

                              務部調查局申報,縱使交易未完成,亦應申報。對明顯重大緊
                              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
                              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

                              式保存五年。(申報辦法 8)
                                  所謂「疑似洗錢交易」,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以此

                              為限,若有其他徵兆,無論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

                                  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
                                  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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