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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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基金間的交
易,或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等。(申報辦法
5)
(三) 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
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非個人帳戶,經金
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
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於10日內無反對意見,
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申報辦法5)
銀行對疑似洗錢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
證,並自發現之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由總行
(總公司) 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向法
務部調查局申報,縱使交易未完成,亦應申報。對明顯重大緊
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
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
式保存五年。(申報辦法 8)
所謂「疑似洗錢交易」,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以此
為限,若有其他徵兆,無論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
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
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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