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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洗錢者為了將犯罪所得隱匿,必須不斷的搬移或轉換,故
                              經常須透過金融機構的管道進行,而銀行業又是負責金流的主

                              要機構,因此在防制洗錢的措施當中,銀行業當即扮演了極重
                              要的角色。依洗錢法第 7 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
                              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第 8 條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

                              11 條之罪 (洗錢罪)  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此為銀行業在洗錢法的二項重要工作,其中第 7 條僅是負責資

                              料的申報,判讀的責任在法務部調查局;第 8 條則須由金融機
                              構先行判斷有無疑似洗錢的表徵,二項工作皆須確認客戶身分

                              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為執行此項任務,主管機關制定了「金
                              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申報辦法」),且各金融機構內部應訂定防制洗錢
                              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洗錢法 6),銀行

                              業務中,凡與客戶有往來者,均應遵守上述規定,若違反洗錢
                              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將有受罰 (行政罰)  之虞。








                                  洗錢法第 7 條所稱「一定金額」以上,指新臺幣 50 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稱「以上」者,具連本數在內,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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