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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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個人資料保護法



                                    (四)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

                                         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
                                         用該個人資料。

                                    (五) 因可歸責於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

                                         對象。


                               三、個人資料發生事故的通知義務:(個資法  12)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
                               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四、維護個人資料安全的義務:(個資法  27)

                                    非  公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  應  採行適當之安全措
                               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非公務機關若違反個資法,應依情節負下列法律責任:

                                一、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個資法 28、29)


                                    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
                                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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