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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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個人資料保護法
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
影響。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述告知義務: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四、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貳、間接蒐集的告知義務 (個資法 9)
非公務機關依第 19 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
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第 8 條
所規定事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告知:
一、有第 8 條所列免為告知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
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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