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218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刑事責任:(個資法 41、42)
(一)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蒐集、處理
或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
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
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三、行政責任:(個資法 47、48、50)
(一)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蒐集、處理
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之。
(二) 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8 條、第 9 條的告知義務或對個人
資料的維護義務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三)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有代表權
人,因該非公務機關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
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