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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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洗錢防制法
50 萬元整。而所謂「通貨交易」,係指單筆現金收或付 (在會
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或換鈔交易 (申
報辦法 2)。銀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的處理程序如下:
一、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 憑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
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
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
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
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交易如係由代理
人為之者,應對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 確認客戶程序的記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據全機
構一致性做法的原則,選擇一種記錄方式。確認紀
錄及交易憑證,並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申報辦
法 3)
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 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
報。(申報辦法 4)
(二) 有些機構的通貨交易並無洗錢之虞,故例外規定得
免申報,但仍應確認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例
如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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