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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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洗錢防制法



                                50 萬元整。而所謂「通貨交易」,係指單筆現金收或付 (在會

                                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或換鈔交易 (申
                                報辦法 2)。銀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的處理程序如下:

                                一、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  憑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
                                         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
                                         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

                                         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

                                         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交易如係由代理
                                         人為之者,應對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  確認客戶程序的記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據全機

                                         構一致性做法的原則,選擇一種記錄方式。確認紀
                                         錄及交易憑證,並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申報辦

                                         法 3)

                                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  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

                                         報。(申報辦法 4)
                                    (二)  有些機構的通貨交易並無洗錢之虞,故例外規定得
                                         免申報,但仍應確認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例

                                         如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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