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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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洗錢防制法









                                    「洗錢」一詞是從英文”Money Laundering”直譯而來,最
                                通俗的定義是將黑錢漂白,或將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我國

                                「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洗錢法」)  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制定,依第 2 條規定,所謂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

                                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而所謂「重大犯罪」,洗錢法第 3 條列舉了 20

                                項犯罪,例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如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製造或販賣毒品罪、公務員貪污罪等)、偽造有

                                價證券罪,或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所定的部分罪行,並將洗錢定

                                為犯罪行為,得判處五年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洗
                                錢法 11)。

                                    重大犯罪者洗錢的目的,無非欲使司法機關無法查出犯罪
                                所得或犯罪證據,並讓自己能安全享用犯罪所得,不致於被沒

                                收或追回返還被害人,故將洗錢定為犯罪行為,並規定金融機
                                構的防制措施,以造成洗錢者的不便,同時可留下洗錢的軌

                                跡,提供司法機關偵辦犯罪的線索,而助於重大犯罪的追查,
                                此乃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 (洗錢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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