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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個資法 20)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
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
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
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於首次行銷時,
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壹、直接蒐集的告知義務 (個資法 8)
非公務機關依第 19 條規定 (請參閱本章第 133 題) 向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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