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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個資法 20)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
                                  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

                                  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

                              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於首次行銷時,
                              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壹、直接蒐集的告知義務 (個資法 8)


                                  非公務機關依第 19 條規定 (請參閱本章第 133 題) 向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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