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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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個人資料保護法
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個資法 19)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
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銀行業蒐集或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大多依據前述第二項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若無契約關係,則必
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當銀行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述第七
項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的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
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所謂「類似契約
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
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二、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
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
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個資法施行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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