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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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個人資料保護法



                                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個資法 19)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
                                    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銀行業蒐集或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大多依據前述第二項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若無契約關係,則必

                                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當銀行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述第七
                                項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的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
                                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所謂「類似契約

                                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

                                    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二、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

                                    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
                                    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個資法施行細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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