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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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個人資料保護法









                                    為保護個人資料,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頒布了「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近 15 之後,於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

                                修正,改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其內容架構幾乎全面翻修。新個資法自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因銀行業擁有眾多客戶的個人資料,故應熟悉本法,
                                並確實遵循,首先,應瞭解個資法的重要名詞定義:(個資法 2)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
                                    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
                                    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

                                    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
                                    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 (境)  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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