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 90 日,申請將評議書送請管轄地方法
院核可,除非評議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情形外,法院對於該項評議書應予核
可。評議書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
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但評議中
心送請法院核可前,金融服務業已依評議成立的內容完全履行
者,免送請核可。評議書經法院核可後,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
之原因者 (即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當事人得向管轄地方法院
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訴,以求救濟。(金保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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