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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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金保法對於金融服務業在契約及業務上的要求,與民法、
                              公平交易法、消保法、信託法等現有的法律規定大致相當,例

                              如下列四項:
                              一、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
                                  限制或免除。違反者,該部分約定無效。(金保法 6)

                              二、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

                                  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金融服務業與
                                  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
                                  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

                                  釋。(金保法 7)
                              三、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
                                  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金

                                  保法 7)
                              四、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

                                  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
                                  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

                                  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
                                  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金保法 8)


                                  金保法較特殊者,為有關客戶適合度的確認及商品風險揭
                              露的規定,例如下列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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