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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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以及向金融服務業收取的年費及服務費。評議中心的職掌除調

                                處、評議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外,平時並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
                                融消費者的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

                                解正確的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的權利與義務,以有效
                                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評議委員會審議案件之前,應先由指派的委員預審後,將
                                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

                                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
                                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金保法 27)











                                    有關金融消費者的申訴及評議,評議中心的處理程序如
                                下:

                                一、金融消費者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
                                    30 日內處理並回覆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

                                    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
                                    起 60 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保法 13)

                                三、金融消費者直接向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者,評議中心應將該
                                    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四、評議中心得試行調處 (調處結果須雙方同意),調處成立
                                    者,調處書若經法院核可,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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