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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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一、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
費者的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的適
合度 (即”KYC”—認識客戶)。(金保法 9)
二、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
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
其風險。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
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
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
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
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
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
唯一理由。(金保法 10)
三、前述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的說明及揭露,應以金
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
成本、可能的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內
容。其屬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除以非臨櫃自動化通路
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外,應錄音或錄影。(金保
法 10)
金保法對於金融服務業的損害賠償責任,較民法規定為嚴
格,依金保法第 11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 (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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