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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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金保法」) 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同年 12 月 30 日施行,依金保法設置的爭議
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亦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 日成立,開始運作。依據金保法第 1 條規定,其立法宗
旨有四:(一) 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二) 公平、合理、有效
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三) 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
(四) 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其中「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事件」應屬當時最迫切的需求,而加重金融服務業的義務與責
任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則為其終極目標。2005 年的卡債
風暴,造就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誕生,2008 年金融
海嘯的連動債爭議,則促成金保法的立法,惟二者功能大不相
同,前者重於債務的清理,使消費者有更生重建的機會,屬於
破產法的範疇;而後者重在紛爭的預防及解決,近似消費者保
護法,但適用範圍擴大,且又賦與爭議處理機構的評議結果較
有強制性的效力。金保法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有較大幅度的
修正,計增訂 8 條,修正 5 條,增加有關金融服務業的酬金制
度、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 (理) 事會通過,
並增訂懲罰性賠償金、團體評議制度及違 反 金 保 法 的 罰 則
等 規 定 (舊 法 無 罰 則),俾更落實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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