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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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法 14)。目前個別銀行尚
不至於與其他銀行為上述聯合行為,但同業公會 (如銀行
公會及信託公會) 向來對於公會的決議,都會特別注意,
避免構成聯合行為。
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法 21)。
四、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公平法 23)。
五、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法 25)。公平會為使本
條的執行有具體標準,曾訂定 15 種金融業者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態樣,供金融業者遵循,舉
例如下:(一) 拒絕提供契約書;(二) 要求借款人遵守不
確定概括條款;(三) 義務不對等;(四) 設定抵押權登記
費轉嫁;(五) 未揭露存款業務相關計息、計費資訊;(六)
未揭露支票存款留存金額相關資訊;(七) 未揭露信用卡循
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1.3.12 公服
字第 1011260177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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