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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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法 14)。目前個別銀行尚

                                  不至於與其他銀行為上述聯合行為,但同業公會 (如銀行
                                  公會及信託公會)  向來對於公會的決議,都會特別注意,

                                  避免構成聯合行為。
                              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法 21)。
                              四、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公平法 23)。
                              五、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法 25)。公平會為使本
                                  條的執行有具體標準,曾訂定 15 種金融業者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態樣,供金融業者遵循,舉
                                  例如下:(一)  拒絕提供契約書;(二)  要求借款人遵守不

                                  確定概括條款;(三)  義務不對等;(四)  設定抵押權登記
                                  費轉嫁;(五)  未揭露存款業務相關計息、計費資訊;(六)

                                  未揭露支票存款留存金額相關資訊;(七)  未揭露信用卡循
                                  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1.3.12 公服
                                  字第 1011260177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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