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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事項、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保法的行

                              為等。
                                  依消保法規定,民間亦得成立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已成

                              立多年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保團體
                              得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品質進行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並得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消保法 28)。另外,消
                              保團體得代表消費者對企業經營提起「團體訴訟」或「不作為
                              訴訟」,以保護消費者 (消保法 50、53)。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

                              企業經營者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
                              理之,消費者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

                              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保法 43),但消保官只有居間協調勸諭和
                              解的功能,並無裁決的權限。若上述程序均無法有效解決,得
                              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保

                              法 44)。調解原則上必須雙方有共識 (同意)  才能成立,但已
                              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經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依職權提出

                              解決事件的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得
                              於送達後 10 日內提出異議,若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

                              解不成立,其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消保
                              法 45-5)。另關於小額消費爭議 (即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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