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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



                                    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消保法
                                    13;104.6.17 修正)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
                                    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
                                    法 14)

                                六、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無效。(消保法 15)

                                七、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
                                    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法 17;104.6.17 修正)










                                    目前中央主管消費者保護事務的機構,經行政院組織改造

                                後,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其業務單位則為「消費者保
                                護處」,另外仍有合議制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負責審議

                                及研擬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措施及法規,並執行、連繫與考
                                核消費者保護方案等。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以執行消保法所
                                賦予的權責,例如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處理消費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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