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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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
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消保法
13;104.6.17 修正)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
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
法 14)
六、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無效。(消保法 15)
七、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
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法 17;104.6.17 修正)
目前中央主管消費者保護事務的機構,經行政院組織改造
後,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其業務單位則為「消費者保
護處」,另外仍有合議制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負責審議
及研擬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措施及法規,並執行、連繫與考
核消費者保護方案等。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以執行消保法所
賦予的權責,例如處理消費爭議申訴事項、處理消費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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