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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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消保法」)  於民國 83 年 1 月
                                11 日制定,為我國保護消費者的重要里程碑。為瞭解銀行業

                                務適用消保法的範圍,必須先釐清「消費者」及「消費」的意
                                義。消保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消保法 2),但消保法對於「消費」一詞卻
                                未給予定義,故常有適用上的疑義。依學者專家意見,消保法

                                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
                                實生活上的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包括:
                                一、消費係為達成生活目的的行為,凡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

                                    適的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的
                                    行為,即為消費。

                                二、消費係與「生產」為相對的名詞,故消保法所稱之消費,
                                    係指不再用於生產的情形下所為最終的消費而言。(行政

                                    院消保會 84.4. 6 (84)  台消保法字第 0351 號函)

                                    目前銀行業務適用消保法者,大部分屬於個人金融,舉凡

                                個人的存款、保管箱、信用卡、網路銀行及消費者貸款                              (如購
                                屋、購車貸款) 等業務均適用,但個人的投資理財相關業務

                                則不適用,企業金融因多半屬於生產行為,故大部分不適用
                                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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