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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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



                                意支付,否則不得任意動用 (票據法施行細則 5)。

                                    掛失止付申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核符後,即裁
                                定公示催告的期間 (三至九個月)  並公告、登報,公示催告的

                                目的在催請票據權利人申報權利,若期滿無人申報,聲請人得
                                於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確定後,止付

                                申請人即得憑除權判決主張票據權利 (民事訴訟法 565),向付
                                款行社請求付款。













                                    支票的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執票人之後,若雙方有糾紛,

                                發票人欲阻止執票人提示,不得以掛失止付的方式處理,因此
                                種情況非屬票據「喪失」,若以遺失或被竊的理由向付款行社

                                申請掛失止付,該支票提示時固然會遭到退票,但發票人謊報
                                票據遺失或被竊,即有觸犯刑法「不指定犯人誣告罪」之虞,
                                將被移送法辦,故若有客戶請教這方面的問題,銀行員切忌教

                                導其辦理掛失止付,以免涉入他人糾紛。上述情況正確的做法
                                應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執票人提示,並禁止付款人

                                付款,因假處分僅屬於保全程序,雙方尚須進行訴訟,以確定
                                私權,為非常專業的法律程序,應婉勸客戶另行請教法律專家

                                (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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