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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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



                                銀行擔當付款的本票,隨時可以撤銷,並無時間上的限制。二

                                種票據在撤銷付款委託之後,當票據提示時,均構成退票理
                                由,但僅銀行不為其付款而已,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仍應自負票

                                據責任,若有糾紛,則由雙方依法解決,與付款行無涉。










                                    劃平行線為支票專有的制度,匯票或本票上如劃平行線,

                                為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的事項,不生票據上的效力。依票據法
                                第 139 條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 (一般平行線),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如記載
                                特定金融業者 (特別平行線),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金融業者支

                                付票據金額。劃一般平行線支票的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
                                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 (任一)  金融業者的帳戶,委託其代為取

                                款。支票上平行線內,如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
                                定金融業者的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上述規定演變成「劃線
                                支票不能領現金」的通俗說法,其結果大致無誤,但非完全正

                                確,因劃一般平行線的支票,若執票人為銀行 (金融業者),銀
                                行代表人親至付款行臨櫃要求領取現金時,仍應照付,惟實際

                                上發生機率極低而已,銀行員應瞭解其法律上的涵義。
                                    支票劃平行線之後,通常必須將支票存入帳戶、提出交

                                換,故整個付款過程均有軌跡可循,有助於事後追蹤票款的流
                                向。但執票人若無任何存款帳戶,持有劃線支票將無法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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