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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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
銀行擔當付款的本票,隨時可以撤銷,並無時間上的限制。二
種票據在撤銷付款委託之後,當票據提示時,均構成退票理
由,但僅銀行不為其付款而已,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仍應自負票
據責任,若有糾紛,則由雙方依法解決,與付款行無涉。
劃平行線為支票專有的制度,匯票或本票上如劃平行線,
為記載票據法所未規定的事項,不生票據上的效力。依票據法
第 139 條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 (一般平行線),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如記載
特定金融業者 (特別平行線),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金融業者支
付票據金額。劃一般平行線支票的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
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 (任一) 金融業者的帳戶,委託其代為取
款。支票上平行線內,如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
定金融業者的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上述規定演變成「劃線
支票不能領現金」的通俗說法,其結果大致無誤,但非完全正
確,因劃一般平行線的支票,若執票人為銀行 (金融業者),銀
行代表人親至付款行臨櫃要求領取現金時,仍應照付,惟實際
上發生機率極低而已,銀行員應瞭解其法律上的涵義。
支票劃平行線之後,通常必須將支票存入帳戶、提出交
換,故整個付款過程均有軌跡可循,有助於事後追蹤票款的流
向。但執票人若無任何存款帳戶,持有劃線支票將無法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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