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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其解決方法有三:一、立即至金融業著開立存款帳戶並存入支

                              票;二、以委任取款的方式委託有存款帳戶者取款 (票據法
                              40);三、請發票人撤銷平行線,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

                              「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但支票經背
                              書轉讓者,即不得撤銷平行線 (票據法 139 第 5 項)。










                                  支票若喪失,權利人得向付款行社辦理掛失止付,並向法
                              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謀補救。支票掛失止付的原因

                              必須是支票「喪失」,例如遺失、被竊或滅失等,申請人應為
                              票據權利人,通常是執票人,發票人若尚未交付支票者,亦得

                              以票據權利人身分申請。掛失原因不得謊報,否則會有刑事責
                              任。權利人向付款行社申請掛失止付之後,應於五日內向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並向付款行社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
                              若五日內未完成上述程序,止付通知自動失效 (票據法 18),
                              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通知。付款行社應查明有無存

                              款,對於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者,應不予受理;對於存款不
                              足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金額者,仍得受理,先於其存款或允

                              許墊借的額度內,予以止付,其後如再有存款存入或續允墊借
                              時,仍應就原止付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付款行社將止

                              付票款留存者,稱為「票據止付保留款」,該款項必須俟申請
                              人取得除權判決,或提供擔保,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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