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82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所謂「追索權」,即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票據上其

                              他債務人得行使的權利 (票據法 85)。執票人行使追索權的要
                              件有三:一、必須按期提示 (提示期限請參閱本章第 113

                              題);二、不獲付款時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例如銀行的退票
                              理由單);三、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通知背書人、發

                              票人及其他票上債務人。其中第三點的通知義務若未履行,仍
                              得行使追索權,但因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而已
                              (票據法 93)。

                                  發票人、背書人、(匯票)  承兌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
                              執票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的先後,對

                              於前述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 96)。
                                  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的票面金額,如有約定

                              利息者,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另可要
                              求作成拒絕證書、通知及其他必要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票據法

                              97)。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16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