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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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所謂「追索權」,即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票據上其
他債務人得行使的權利 (票據法 85)。執票人行使追索權的要
件有三:一、必須按期提示 (提示期限請參閱本章第 113
題);二、不獲付款時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例如銀行的退票
理由單);三、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通知背書人、發
票人及其他票上債務人。其中第三點的通知義務若未履行,仍
得行使追索權,但因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而已
(票據法 93)。
發票人、背書人、(匯票) 承兌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
執票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的先後,對
於前述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 96)。
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的票面金額,如有約定
利息者,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另可要
求作成拒絕證書、通知及其他必要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票據法
97)。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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