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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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票據的背書與保證,為二種不同的法律行為,雖最終均須
負票據責任,有些類似,但法律關係不同,所適用的規定亦不
相同,不宜混為一談,分述如下:
壹、票據的背書
背書的目的有轉讓、設質及委任取款等,實務所見以轉讓
背書居多,轉讓背書的背書人,應就票據債務與其他票據債務
人 (如發票人、背書人) 負連帶清償責任 (票據法 96)。背書通
常於票據背面為之 (簽名或蓋章),若背書人有記載被背書人,
稱為「記名背書」;若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則為「空白背
書」(票據法 31),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
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流通量最大的支票,大部分是以空白
背書方式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故取得
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將無法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法 37)。背書
不連續的情況舉例如下:(例一) 甲簽發支票給受款人乙,乙轉
讓給丙,丙再轉讓給丁,但票據背面僅有丙的空白背書,乙未
背書,即屬背書不連續,執票人丁無法行使票據權利;(例二)
票據背面有二個記名背書,分別是甲背書給乙,丙背書給丁,
亦屬背書不連續 (欠缺乙的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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