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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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



                                      匯  票                本  票                 支  票
                                    (票據法 24)            (票據法 120)            (票據法 125)

                                8.付款地               7.付款地              ※8.付款地
                                (未記載者,以付款人 (未記載付者,以發票 (即付款金融業者的地址)
                                之營業所、住所或居 地為付款地)
                                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9.到期日               8.到期日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故
                                (未記載者,視為見票 (未記載者,視為見票 無到期日,僅有發票日)
                                即付)                 即付)









                                    簽發票據時,難免會發生書寫錯誤的情況,但並非所有記

                                載事項均可塗改,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
                                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換言之,唯有金額不能塗改,其他部分均可改寫,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或蓋章)。此外,支票的金額若塗改,將構

                                成付款行社退票的理由。票據上記載金額的文字與號碼若不相
                                符,應以文字為準 (票據法 7),所謂「文字」與「號碼」,即
                                俗稱金額的「大寫」與「小寫」。

                                    票據上記載事項的改寫方式,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依
                                其規定處理,例如支票上平行線的取消,依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規定:「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
                                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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