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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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有匯票、本票及支票三種,其定義如
下:(票據法 2~4)
一、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
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二、本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
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三、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
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支票的付款人
必須是金融業者,即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
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銀行在存款、放款、催收業務及事務性的總務工作,都可
能接觸到票據,可見票據法的重要性。銀行業在上述三種票據
可能擔任的角色如下:
一、匯票:擔任承兌人 (屬於授信業務)。
二、本票:擔任擔當付款人、執票人及保證人 (授信業務),以
及票據託收提出交換時的「提出行」或「提示行」。
三、支票:擔任付款人、執票人及發票人 (如簽發「本行支
票」),以及票據託收提出交換時的「提出行」或「提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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