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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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有匯票、本票及支票三種,其定義如
                                下:(票據法 2~4)

                                一、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
                                    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二、本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
                                    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三、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
                                    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支票的付款人
                                    必須是金融業者,即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

                                    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銀行在存款、放款、催收業務及事務性的總務工作,都可
                                能接觸到票據,可見票據法的重要性。銀行業在上述三種票據
                                可能擔任的角色如下:

                                一、匯票:擔任承兌人 (屬於授信業務)。
                                二、本票:擔任擔當付款人、執票人及保證人 (授信業務),以

                                    及票據託收提出交換時的「提出行」或「提示行」。
                                三、支票:擔任付款人、執票人及發票人 (如簽發「本行支

                                    票」),以及票據託收提出交換時的「提出行」或「提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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